网络游戏姿势产权赔偿要求 请问网络游戏
一、话题探讨有企业职业人员咨询,收到他人的来函,说企业某款产品上的字体,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标准该企业予以赔偿。问这个字体如何就侵权了呢?一般会赔偿几许钱呢?
汉字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现在被越来越多企业设计成不同风格,为此形成了相应的字体库,大家日常运用的微软雅黑、兰亭黑、华文楷体等等字体,其著作权都属于某字体企业,虽然日常个人运用不构成侵权,然而如果将这些字体用做商业用途就需要获取字体企业的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了。
这篇文章小编将不对侵权和否进行探讨,主要针对如果在商业活动主题中运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侵权赔偿数额会是几许,以为读者提供协商和解依据。这篇文章小编将由实习生陈宇星进行撰写。
二、类案解析案例1、北大方正和湖北某食品企业,陕西华润万家超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2024)陕0103知民初51号】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思考作品类型、合理运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方正倩体》和《方正汉真广标体》字体在其官方网站中可以公开下载,原告虽在网站中配置了下载字体所需条件的提示,但并未从技术手段上完全杜绝违反下载字体条件的下载行为。
庭审中,被告湖北企业称生产的涉案产品“融盛源白胡椒粉”字样的商标系该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进行设计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湖北企业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融盛源白胡椒粉”已下架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为一种食品,单袋售价为8.76元;被告湖北企业涉案产品字体的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涉案产品本身即“融盛源白胡椒粉”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
故本院综合考量案情,结合各种影响,酌情确定被告湖北企业赔偿原告含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合计12000元。原告知讼请求中超过上述酌定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北大方正和中国中医药出版社,陕西某图书发行有限职责企业著作权权属纠纷案【(2024)陕01知民初1218号】
法院认为:
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结合庭审中北大方正企业陈述和其所提交的证据,其方正字迹—吕某某行楷简体字库,对类似中医药出版社的运用方法进行授权,正版授权费用为9000元/年。
被告中医药出版社在庭审中认为其仅运用“经”、“方”两个单字,且运用时刻仅为半年,应当用字库整体授权价格除以运用时刻和字库字数来计算运用涉案单字的运用费。
虽然计算机字库作品在学说上具备拆分单字授权和分别计时授权的也许性,然而就计算机字库作品的自身固有特性和销售运用习性而言,显然拆分授权运用会破坏字库体系的功能性和整体性,导致其主要产品特征功能的缺失。
原告也并不给一般交易对象提供此类交易选项,在其他计算机字库的实际销售和运用的经过中,亦无个别单字分别销售或授权的交易习性。
被告中医药出版社标准分别计算“经”、“方”二字运用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在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确切侵权损失或侵权获益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原告方正字迹—吕某某行楷简体字库整体授权费用,并综合思考原告字体对被告中医药出版社出版图书选择和价格的贡献度进行确定。原告虽主张了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费用,但并未提供证据对数额加以证明。
综合思考上述影响后,对北大方正企业著作权的保护限度,应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所遭受侵权损害充分救济的基础上,以中医药出版社、某图书企业不承受超过比例适当守则所能确定的损失,和不对社会财富造成不合理浪费为判断,最终确定停止侵权的方法和损害赔偿的数额。
被告中医药出版社应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本院酌情认定为15000元。具体停止侵权方法为:被告中医药出版社立即停止对方正字迹—吕某某行楷简体单字“经”、“方”的字体的复制行为和对侵权图书的发行行为;被告某图书企业立即停止对方正字迹—吕某某行楷简体单字“经”、“方”字体侵权图书的发行行为;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3、北京汉仪科印企业和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
法院认为:
正版浏览字宝虽然仅售150元,但双飞企业、青蛙王子企业运用涉案字体属于商业性运用,因此不能仅根据售价来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侵权产品虽然销售数量、范围较大,但侵权获利不等于侵权产品全部利润,而应当是和运用涉案四个单字有关的一部分利润。
一审法院思考到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且运用的产品类别较多,并结合商标运用的商业用途、商标运用的持续时刻、商标标识中的文字对产品销售的影响及相关文字在包装装潢中的运用等影响而确定赔偿数额为4.8万元(包括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案例4、方正兰亭字库案【(2010)民三终字第6号】(注:魔兽全球中的字体运用)
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确定的难题。北大方正企业经本院询问后未提交其涉案兰亭字库及和其类似的字库许可商业用户运用的许可费数额,亦未提交其因暴雪企业、九城互动企业、第九城市企业相关侵权行为而致使其相关字体销售量下降而受到的损失和暴雪企业、九城互动企业、第九城市企业因相关侵权行为而获取的利润。
根据一审法院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在网络游戏《魔兽全球》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中运用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5款字体是该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
将《魔兽全球》游戏中的涉案字体进行替换后,游戏玩家数量没有下降动向。
鉴此,本院认为,涉案字库字体并不是相关游戏玩家选择购买涉案游戏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的目的,涉案游戏运营收入和该游戏中是否运用涉案字库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北大方正企业关于以该游戏的运营收入及以已销售的网络游戏《魔兽全球》客户端软件的数量或者以乘以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每款字体的单价的方法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仅在2006年第四季度,暴雪娱乐《魔兽全球》中国大陆区同时在线玩家顶尖达68万人,平均为34万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共激活680万个付费账户。2006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销售《魔兽全球》相关商品和配置套件的销售收入为250万。
因在网络游戏《魔兽全球》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中,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5款字体仅是该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不能将暴雪企业、第九城市企业等销售游戏客户端软件的全部收入归因于北大方正企业的涉案兰亭字库,但不可否认,涉案方正兰亭字库对于网络游戏《魔兽全球》的正常运行亦有一定的影响。
虽然暴雪企业、九城互动企业、第九城市企业相关侵权行为致使北大方正企业相关字体销售量下降等而使北大方正企业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暴雪企业、九城互动企业、第九城市企业因相关侵权行为而获取的利润均无法具体确定,但根据北大方正企业提交的一审证据25、26,足以证明北大方正企业的涉案方正兰亭字库的5款字体在暴雪企业等获取利润中的贡献率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定赔偿的顶尖限额,本案依法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本院依法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思考到暴雪企业等侵权行为的规模、涉案字库相关字体在涉案游戏中的影响、暴雪企业、九城互动企业、第九城市企业购买涉案字库的行为、运用涉案字库的主观意图等影响,综合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三、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顶尖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以及关于著作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院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明确,损害赔偿的认定顺序为: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_侵权人的违法所得_裁量赔偿_法定赔偿,其中裁量赔偿可以高于法定赔偿顶尖限额。
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根据《北京市顶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导》8.5条的规定,可以依据下面内容方式:
(1)侵权行为使权利人实际减少的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取的利润,但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获取更高利润的除外;
(2)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权利人的许可运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正常履行,从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3)参照民族有关稿酬规定计算实际损失;
(4)合理的许可运用费;
(5)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单位利润之积;
(6)侵权复制品销售数量乘以权利人销售复制品单位利润之积;
(7)其他方式。
然而根据相关判例,法院一般是以利润减少证据以及相关许可费作为确认实际损失的标准,而且这类证据需要达到较高证明力,根据查询到的相关案例,原告方一般是提交类似和被告企业的许可合同作为证据,不过法官一般没有采信。
对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根据《北京市顶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导》第8.6条规定,通常依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取的利润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在方正兰亭字库案【(2010)民三终字第6号】中,原告北大方正就提供了暴雪企业《魔兽全球》的销售利润的证据,然而最后法院以涉案字体在《魔兽全球》中销售利润的影响无法确定而未采纳将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的标准。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发现,都没有采用实际损失以及违法所得作为裁判标准,由于这两个标准的证据证明力标准很大,法院一般采裁量赔偿以及法定赔偿。
其中方正兰亭字库案【(2010)民三终字第6号】采取的是裁量赔偿,由于被告暴雪企业的销售利润明显超过了法定赔偿的限额50万(注:2010年著作权法法定赔偿顶尖额为50万)。不过著作权法修订以后,法定赔偿的顶尖额为500万元,因此从这点可以明确的是,对于一般的字体侵权案件,法院大概率采用法定赔偿标准。
对于法定赔偿标准。
根据《北京市顶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导》第8.9条的规定,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一般思考如下影响:
(1)作品的类型、作品知名度和市场价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2)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方法、时刻、范围、后果等;
(3)其他影响。
这个法定赔偿的思考影响也没有壹个具体的数额标准。
下面内容是对字体侵权相关案例进行检索拓展资料后得出的数据,本数据是依托威科先行数据库,在著作权权属、侵权案由下,以“字体+字库+侵权”为决定因素词,检索历年涉字体、字库侵权的一审案件(由于二审一般维持原判),数据从2024年截止到2024年8月15日,有158个判决。
图为不同法院判赔的不同金额的案件数量,从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是在2万元以内四、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4.11.11公开,2024.6.1实施)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运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式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下面内容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运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下面内容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款的合理开支。
2、《顶尖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2024.12.29公开,2024.01.01实施)
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和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思考作品类型、合理运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3、《北京市顶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姿势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4.4.24公开实施)
1.2【赔偿计算方式及顺序】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运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式。
当事人选择后序赔偿计算方式的,可以推定前序赔偿计算方式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其他合理方法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式。
1.8【裁量性赔偿的适用】规定
裁量性赔偿不是法定赔偿,属于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的概括计算。
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明显在法定赔偿限额以外,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可以在法定限额以外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1.12【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定
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遵循裁判标准一致性守则,综合思考权利、行为、过错、后果、因果关系等影响,体现案件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北京市顶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导》(2024.04.20公开和实施)
8.4【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及适用顺序】规定
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应当遵循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的顺序。
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时,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赔偿数额,该数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顶尖额。
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无法以合理方式裁量确定赔偿数额的,应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数额。
8.5【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规定
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如下方式:
(1)侵权行为使权利人实际减少的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取的利润,但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获取更高利润的除外;
(2)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权利人的许可运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正常履行,从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3)参照民族有关稿酬规定计算实际损失;
(4)合理的许可运用费;
(5)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单位利润之积;
(6)侵权复制品销售数量乘以权利人销售复制品单位利润之积;
(7)其他方式。
8.8【裁量确定赔偿数额】规定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精确计算赔偿数额,裁量确定赔偿数额时,除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外,还可以思考如下影响:
(1)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市场价格、发行量、所在行业正常利润率;
(2)侵权商品的市场价格、销售数量、所在行业正常利润率以及作品对商品售价的贡献率;
(3)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所在行业的经营主体盈利玩法,如互联网流量、点击率、广告收入等对损害赔偿的影响;
(4)其他影响。
8.9【法定赔偿的考量影响】规定
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一般思考如下影响:
(1)作品的类型、作品知名度和市场价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2)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方法、时刻、范围、后果等;
(3)其他影响。
二、游戏侵权抄袭的界定是啥子
游戏侵权抄袭的界定是:游戏中的文字、图案、音乐等也许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以及音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给公众传播游戏中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游戏抄袭根据抄袭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下面内容情况:
一、纯粹代码抄袭,此类一般较为复杂,主要也许为游戏中某种特定效果(比如游戏引擎之类的),或者游戏运营的形式等纯粹技术上的抄袭。涉及到的法律层面也许为专利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等(如老员工出去运用企业原代码再创业),这种认定较为复杂,必须专业人士鉴定,但一旦落实,那是基本无法翻身,毕竟代码这个物品大多数企业都会在里面留下自己的痕迹。
二、游戏方法抄袭,此类大多数是大家普通玩家口中所说的抄袭如DOTA和LOL,LOL和王者等,但著作权法不保护想法,只保护表达,纯粹的游戏方法并不受到保护(全全球均如此),故该类所谓“抄袭”在法律层面上并不构成抄袭
三、游戏内容抄袭,此类分类较广,根据不同要素也许构成不同侵权。例如游戏画面、游戏人物形象、游戏背景故事、游戏装备名称说明、游戏图标、游戏人物动画效果等具体内容的抄袭。此类案件也是我国目前法院审理的最多的案件,随着姿势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知名游戏的抄袭诉讼赔偿额已越来越高,屡屡破下记录(500万以上),但跟抄袭者所获实际收益相比,仍然太少。
多数游戏在遭到抄袭之后通常会以“侵害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名义进行起诉。其中“侵害著作权”显然能够更为直接地定义啥子是抄袭行为。
在著作权侵权判断中,实质性相似+接触是主要判断标准。所谓的“接触”不难领会,指的是在先作品能够被接触到的也许性,游戏毕竟是流传于网络的电子产物,多数情况下想要举证游戏面世的先后顺序不会太难。
因此多数情况下的核心难题往往会落到2点:
1.原告认为被抄袭的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2.该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可以细分为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九类,不同作品类型对“实质性相似”各自有不同的判断思路。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天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法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和方法给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运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三、短视频侵权赔偿的标准
《北京市顶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姿势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将新形势的传播方法纳入侵犯姿势产权的行列中,其中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影响,可以比照前述在线播放、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未经许可以音像制品的形式复制、发行涉案音乐作品或者在线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无其他参考影响时,原告为词、曲著作权人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6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原告为录音制作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000元;原告为表演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元。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被诉侵权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视频的,每一片段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整部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
《北京市顶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姿势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第六章视频类作品、制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6.1【视频的范围】
本章规定的视频类作品及制品,包括电影(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短视频、MTV、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
6.2【特别考量影响】
除一般考量影响外,视频类作品、制品的法定赔偿可以思考的特别影响包括:
(1)视频的具体情况,如视频的类型、时长、票房收入、收视率、点击率、档期、是否属于民族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预警名单中的作品等;
(2)原告获取授权的具体范围及类型,如传播渠道、传播平台、是否可以转授权等;
(3)原告提供涉案视频的商业玩法、收费标准等;
(4)被诉行为是否发生在热播期或热映期、被诉侵权视频的清晰程度、被诉侵权视频的影响力等;
(5)其他影响。
6.3【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视频类作品进行广播或放映的,无其他参考影响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万元;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000元;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条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000元。
6.4【参考在线播放收费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需付费观看的,可以参考单部计费标准、会员收费标准等不同收费方法以及收费标准,确定每部作品或制品的赔偿数额。
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无其他参考影响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5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条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500元;录像制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
6.6【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并提供下载的,可以比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进步1-2倍确定赔偿数额。
6.7【网吧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影视作品上传至网吧局域网,或从第三方购买置有影视作品的软件配置到网吧局域网及接受网络更新服务,具有过错的,每部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3000元至8000元。
6.8【VOD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在酒店、宾馆等场所通过VOD点播体系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的,每部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1万元至3万元。
6.9【卡拉OK经营者的考量影响】
卡拉OK经营者未经许可运用涉案MTV的,可以综合思考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创作时刻、点播次数、全行业点播报告、经营场所的规模、所处地理位置及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等影响,确定赔偿数额。
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
卡拉OK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运用合同并付款费用的,每首歌曲赔偿数额一般为200元至800元。
卡拉OK经营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运用合同并付款费用,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获取涉案歌曲授权的,卡拉OK经营者仍应承担赔偿职责,每首歌曲赔偿数额一般不高于200元。
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被诉侵权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视频的,每一片段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整部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